近日,安徽省天长市市监局公示一则关于吊销某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简述该药店的违法行为是,该药店当事人在“四类药”停售期间,未按规定如实登记,擅自将已下架封存的“连花清瘟胶囊”销售给顾客(后确诊为新冠病毒感染者)。
所谓“四类药”,品种主要包括解热镇痛药、镇咳药、抗菌药、抗病毒药,具体范围以药品说明书或标签标识的“功能主治”“适应症”标明有“散寒、祛寒、止咳、清热、解毒、消炎、抗病毒”等字样的中成药、西药制剂和中西药复方制剂。
多地严查,谨慎营业
近年来,各地疫情防控要求药店停售“四类药”,导致很多药店面临了种种经营难题。
但目前各地相关部门都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零售药店监管,药店人不按当地规定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调查核实后将受到从严处罚:
5月14日~20日,山东临沂市共停业整顿8家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药店。
5月10日,江苏仪征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发现某药店违规销售“四类药品”,经核实后,作出暂停药品销售5天,并给予警告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5月7日以来,河南驻马店市市监局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部分零售药店开展了暗访检查,发现其中4家药店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分别做出停业整顿处理,待整改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
管控人性化,曙光在即
但随着疫情防控措施的成熟,也有地区开始结合自身情况,逐步放宽或精细化“四类药”的管控:
5月10日,湖南娄底召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会上强调,按照省药监局文件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药店依托省监测系统,严格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类“四类药品”监测,不得随意要求下架或提供书式台账。
5月8日,江西南昌恢复“四类药品”销售,按照要求实名登记购买。
4月20日,海南省药监局发布了《“四类”药物目录第二版》。在第一版目录基础上,充分考虑了药物可及性问题,重点对一些抗乙肝病毒、抗HIV病毒的抗病毒类药物、抗真菌、抗霉菌类药物不予收载,确保了患者用药可及性。
除以上地区外,还有内蒙古包头市、江苏镇江市、连云港市、山东寿光市等多个低风险地区相继恢复“四类药”销售。
但放宽不代表不严查,“解封”不等于“解放”。
各药店人、执业药师还需时刻关注当地政策动态,做好疫情防控措施,落实药店哨点预警功能,严格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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